信用证与信用保险产品的比较分析
目前信用证是我国出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据统计,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而在欧美发达国家情况恰恰相反,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非信用证方式结算。在统计数据巨大反差的背后有一个隐忧,即出口企业相对保守的风险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口业务的拓展。出口企业的一个普遍的担心是采用了非证的结算方式后,如何控制风险。事实上,从80%信用证结算到80%非证结算的转换背后,是使用各种灵活的风险控制手段的结果,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在英法等国30%左右的出口投保出口信用险,而在我国这个比率仅为1%。
信用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风险和结算手段。这两项功能完全可以通过在非证(托收或电汇)结算基础上投保非证统保出口信用保险来实现。以下从这两方面就出口企业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服务和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
一、控制风险
出口企业无论是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还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目的都是获得进口商以外第三方的信用支持,降低风险。但实现的方式和获得支持的性质却不尽相同。
1、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该责任的生效是以出险(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前提的。
2、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可以规避的风险较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信用保险产品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承保政治风险。
3、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受益人必须提交单证、单单相符的单据。这一特点使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贸易脱节,因为有可能受益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由于提交了有“不符点”的单据而丧失相应的权利。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可以分成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不符点。非实质性不符点是指打字错误等对出口商履约无任何实质性影响的不符点。虽然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以及国际商会专家组的众多判例都力图对不符点作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要求银行不可以“非实质性”不符点为由拒付,但由于这些都属于国际惯例的范畴,没有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不同的银行执行起来,标准各不相同。从本质上将,开证行只是进口商的“付款代理人”。资信差的开证银行在进口商出现偿付危机的情况下本能地有利用非实质性不符点摆脱付款责任的冲动。另一方面,信用证一般会规定出现不符点时受益人需要缴纳“不符点费”,一个不符点收取50美元以上的费用,所以即便受益人得到偿付,也大大增加了成本。一些银行(如意大利的银行)传统上甚至把“不符点费”和相关“处理费”(handling charges)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为防范这类不符点,出口商一般都投入了大量额外的精力,但仍无法做的万无一失。而在相同条件下,即在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只要出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信保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无条件”的。
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是由于出口企业违约造成的,如货物出运错过规定的装船期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使用信用证还是投保信用保险,出口企业继续出运的前提是必须收到进口商的确认(就是同意对合同作相应修改)。但在使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还必须等待开证行对信用证作出修改,改证不仅会增加出口企业的费用,还会大大延误出运时间。因为后一种原因,出口商常常只能选择带不符点交单。这样情况下,信用证不仅不会提供任何收汇保障,还会因不符点形成很多银行费用。
由于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过分依赖,导致出口商在发生不符点的情况下缺乏后续风险管理手段,没有信保项下信保公司代为追索和理赔的安排。所以无论出现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不符点,相比类似情况下的托收或OA并投保信用保险的交易,出口商的风险更大。
4、无论是信用证还是出口信用保险,能否有效地帮助企业控制风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开证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背景,以及相应的政策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与中国政府有同样的信用评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司的偿付能力绝不亚于大型的银行集团,更不要说众多的中小型银行。因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较一般的开证银行要更为坚实、可靠。
二、结算手段
信用证是19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当时是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目的。但一个世纪以来,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已经落伍了。主要体现在信用证繁琐的手续上。由于信用证项下必须提交合格单据的严格要求,与托收相比在出口企业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多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耽搁的时间更长。
目前,欧美国家的出口贸易仅有20%使用信用证结算。一方面是当地发达的金融市场中有很多替代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供选择,更重要的是在科技发展面前严重滞后的信用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要求。许多出口商已经注意到,要求一份提单径寄进口商的信用证越来越多,尤其是出口韩、日、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近洋贸易中。这是因为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物流的速度,为使银行繁琐的手续不至于影响到进口商的商业活动而采取的变通做法。相信出口商都清楚提单径寄进口商的风险,因此出口商敢于接受这种安排的现象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情况有相当的把握(考虑到前文提到的种种风险,很难相信理智的出口商会把宝完全押在开证行身上)。既然如此,出口商如果仍选择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规因于因循传统的惯性。
三、费用比较
信用证的相关费用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这里以托收方式作为参照(在电汇的情况下,由于不通过银行处理单据,费用更低)。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
其中显性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如果有保兑行)等。其中开证费和议付费一般按比例收取,合计约为信用证金额的0.5%左右。另外,银行一般会规定最低议付费标准,如低于5万美元的小金额发票按5万美元收取议付费。其余的费用按笔收取固定费用,如通知费每笔200元,电报费每笔150元(外资银行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国内银行的2-3倍)。保兑费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0.3-0.5%或更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然经常发生但不为人们熟知的费用。比如在出口商要求改证的情况,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修改费、电报费和当地通知行通知费,一般一次修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00美元-200美元之间。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在转让信用证情况下,转让行要扣收无兑换手续费(in lieu of exchange charge),一般在200-300美元之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信用证费用结构可以看出,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多笔、小金额的开证或大额信用证项下的多笔、小金额出运是非常不经济的。
隐性费用是进口商不愿意采用信用证的主要原因。因为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存放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扣减其在该行的信用额度,从而降低进口商的资金运用能力。事实上,在贸易中远期结算的交易方式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资金支持。出口商一般通过提供宽松的放帐期的方式提高价格或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但远期结算相应的好处只有在非证结算中才会很好地体现出来。因为通过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会要求出口商的保证金存款或相应地削减授信额度,进口商根本无法利用出口商提供的放帐期增强其运用资金的能力,唯一的好处是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替进口商承担了融资的成本。
与信用证相比,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费用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整体费用水平与信用证相仿或更优。以非证统保保单为例,目前全国的平均费用扣除中央财政扶持基金补贴,出口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很低(如果考虑当地政府另行制定的扶持措施,真实费率还要更低)。
2、出口信用保险是建立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的,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会充分考虑买家过往的付款纪律和保户的履约情况,对于资信良好、付款及时的买家会通过提高限额和降低费率两种途径给予保户优惠。这是出口信用保险特有的长处。
3,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全面覆盖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而且还按比例承担了海外追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费用。投保信用保险不会出现类似信用证项下出现不符点造成费用激增、无法控制的局面。
4,在资金负担方面,不仅因为使用了非证的结算方式提高了进口商资金运用能力,出口企业同样可以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安排获取融资便利。综合考虑进口商在信用证交易中需要承担的显性和隐性费用,如果变信用证结算为非证结算,出口企业可能会争取到更好的价位。
综上所述,通过改变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在成本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不仅可以获得类似与信用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更能简化手续、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收益水平,实现企业作大、作强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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